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职工带薪年假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要求的工作试用期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元/小时。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劳动者的工作时长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否进行条件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八、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的,工资报酬如何计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九、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十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
对用人单位来说,仅根据裁员条款就结束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十三、用人单位裁员的履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三方),听取工会(第三方)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员。
十四.用人单位裁员是否应对员工进行再培训或再分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的,方可依法解除;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依法解除。
十五、用人单位裁员,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六、用人单位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七、参加失业保险有什么好处吗?
答: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十八、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十九、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十、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4.3星期;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4.3星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03.2个星期。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103.2个星期。
二十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据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十三、失业人员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0元/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5.8星期。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5)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8)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十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十五、求职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服务,是否免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二十六、求职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招聘会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求职者可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网站、微信、电话咨询、报纸、网络媒体等途径了解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活动安排。
二十七、求职者可以到哪里找工作?
1.求职者可以前往全市各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免费找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2.求职者可以前往全市各合法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找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求职主要有哪些途径?
1.网上招聘:可直接在网上查询招聘信息,如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等,通过网上投简历,获取面试机会。
2.参加现场招聘会:广州市各级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均有各类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招聘会,广州市各高校每年都会举行招聘会,可直接带上个人简历到现场参加招聘会,与企业面对面交流,寻找适合的岗位。
3.其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招聘、报纸等新闻媒体等找到招聘信息。
二十九. 如何识别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性?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培训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1.职业指导进校园:了解本市内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在读学生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读学员的需求,选取一至两个职业指导专题通过授课、讲座等形式,为学生解读我市就业政策与就业服务、分析当前就业形势、指导求职与面试技巧,助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及职业生涯的正确规划。
2.职业指导进社区:到各区、街(镇)及社区联合开展职业指导进社区服务,宣传我市就业优惠政策,改变就业群体的就业观念,扩大职业指导服务的社会影响力。与各区、街(镇)及社区密切联系,就近就地针对范围内的失业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等开展职业指导进社区活动,主要针对就业观念、就业援助、择业心态等方面开展指导服务,引导服务对象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素养。
三十一、跨地区转移异地务工人员能享受哪些就业服务?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
1.广州市与湖南、湖北、广西、四川、省内梅州、清远等多地驻粤/穗政府办事机构、人社部门对接,共享岗位信息发布渠道,异地务工人员可以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2.广州市围绕国家制定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转移工作。贵州毕节市、贵州黔南州、省内梅州、省内清远等多地贫困劳动力来穗,能得到稳岗就业机会,实现贫困劳动力全家脱贫。
3.广州市通过打造春风行动的服务品牌,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包括:组织系列春节关爱慰问活动,深入企业,为留穗务工异地务工人员送上节日的慰问。组织专车专列点对点服务。为加速春节后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广州市主动对接湖南、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劳务输出地人社部门和在穗企业,摸查有意愿返穗务工人员的情况,合理安排时间段相近的务工人员集中返穗返岗。
三十二、跨地区流动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档案由谁保管,是否收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三十三、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等人员可享受怎样的就业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8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等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获取现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三十四、国家如何加大对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务院办公厅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三十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职业技能提升年)主要明确什么内容?
“培训谁”。将企业职工、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和贫困劳动力作为培训重点。他们的素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和稳定性就会增强,产品和服务质量也会随之得到提升。
“谁培训”和“培训什么”。要把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出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调动起来、社会培训资源优势发掘出来,有效增加培训供给,扩大培训规模。
“如何补贴”。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从培训补贴对象、种类、标准、期限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出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简化补贴申领条件程序,加强监管,保证资金安全。
三十六、根据国家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如果一个企业职工想要参加培训,应该去哪里培训,能享受什么补贴?
关于企业职工补贴有关内容,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
1.对于企业新录用的职工
如果被录用前是贫困家庭子女或者是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现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于企业选派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工
企业可以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开展培训,即依托企业培训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方案》规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3.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4.对于技师、高级技师等企业高技能人才
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可以依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师研修培训和高级技师研修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可以享受技师培训项目补贴。
5.对于企业转岗职工
《方案》明确对转岗职工开展免费技能培训行动。企业可以依托相关培训机构对转岗职工开展新岗位所需技能的培训,也可以选派转岗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三十七、广东省、广州市在落实国家技能提升行动方面有何特色举措?
结合我省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和稳定就业局势新要求,广东省、广州市在落实国家技能提升行动方面突出广东特色,聚焦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确定了工作重点。聚焦三类重点人群。面对劳动力数量和素质不足的双重挑战,明确培训的重点群体为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着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面向就业重点群体开展专项培训,面向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解决当前职业培训工作的突出矛盾,促进重点人群技能就业、技能脱贫和稳定就业。实施十大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广东实际,针对不同群体,提出要深入实施新生代产业工人培养工程、“粤菜师傅”工程、“南粤家政”工程、企业学徒培养工程、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精准培训工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教育培训工程、安全技能提升工程、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等十项重点工程,尤其是将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以及各类残疾人专项培训等纳入行动计划覆盖范围,使优惠政策覆盖更多的劳动群体。
三十八、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包括哪几类、申领补贴有何要求?
《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的配套政策。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社会组织以及职工、各类劳动者符合规定条件,均可按本办法申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相应项目的培训补贴。《办法》明确了补贴项目种类,我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分为七类补贴项目,即“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等。《办法》还对各类补贴项目的“补贴对象”“补贴申领条件”“补贴标准”“申领期限”“补贴申领”“培训档案”等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说明:
问题二、三参考自人社部网站《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培养高素质技能劳动者——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906/t20190612_320544.html;
问题四参考自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解读,http://www.gd.gov.cn/zwgk/zcjd/bmjd/content/post_2607101.html);
问题五参考自广东省人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