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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5日发表  

  

  

  

  

  

  

  荔府办〔2012〕62号

  

  

  

  关于印发荔湾区区长质量奖

  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荔湾区质监局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廖虹、区敏华,电话:81599222、81599233)

  

  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全区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和经营质量水平,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全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 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荔湾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荔湾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和荔湾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区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人社局、科信局、统计局、市工商局荔湾分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荔湾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两年,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区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评审管理办法,审定并公布区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荔湾区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区长质量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并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七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等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荔湾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济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务征收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或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以及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具体评价工作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实 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本届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它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完成)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七)办公室评估。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区政府集中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连续两届不得参加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 区长质量奖△ 通知

  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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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20:24:3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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