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万源市财政局党组万源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使信息公开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为财政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本单位职工不得在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三、信息的审查工作由各股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分别签署审核意见。负责信息审核公开工作的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的申请,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
四、信息的上传须由办公室内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和完成,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参与信息的上传工作。
五、负责信息发布的人员对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信息上传后,发布人应对信息原档即时保存,并在网上完成对信息内容的检查和校对,确定无误,同时完成发布人、发布时间等上传登记。
六、为规范对上网信息的管理,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信息的采集、发布、审核和上传登记的所有人员审核意见,发布过程以及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均统一管理。各股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保密事项目录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 未经保密审查和授权确认,任何人不得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向社会网站发布刊登相关信息。
七、局办公室应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八、各股室、直属单位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万源市财政局党组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