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荐第十五批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公告
根据2009年8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现将第十五批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自荐程序公告如下:
一、自荐第十五批广州市荣誉市民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应当符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自荐第十五批广州市荣誉市民,应依照要求填写《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表格可在“广州侨网”(http://www.gzqw.gov.cn))。根据本人身份,《自荐表》交企业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区侨务、外事部门受理、出具意见,并报区政府加具意见后,分别上报市侨务、外事、台湾事务部门。
三、自荐第十五批广州市荣誉市民,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个人信用记录。
四、自荐截止日期:2015年4月2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