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区卫生计生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2.取消医疗广告证明初审。
3.取消对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医师备案。
4.取消对执业医师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等情形的备案。
5.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关人口发展的职责划给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将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转移的职责。
将护士执业证书核发交由区卫生计生局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监管。
(四)增加的职责。
1.除建筑面积3万㎡以上(含3万㎡)的商场、大型展览馆和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综合性公共场所,五星级和按五星级标准设计的宾馆酒店,地铁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含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许可审批。
3.原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控制吸烟办公室承担的相关职责。
4.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
(三)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规范,贯彻执行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贯彻执行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四)贯彻落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落实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五)贯彻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六)负责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七)负责对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全区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和健康城市工作。
(九)负责组织拟订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十)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和标准,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一)协助推进区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十二)组织建立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三)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十四)制定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区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五)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七)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十八)负责区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计生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监察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督办、政务公开、信访、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开展内部的安全、保卫、消防、综治维稳等工作;承担党建党务、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政风行风、宣传、统战、侨务、外事、人大、政协和工青妇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编制和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区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编制部门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区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监督管理财务制度和价格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制定基建总体规划、审核基建及维修年度计划;指导并组织拟订大型医用设备、后勤配套设备配置计划;监督指导药械、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监督工作。
(三)信息统计考核科(与审批管理科合署)。
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办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事项以及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日常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统计调查工作及计划生育信息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全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卫生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立项审查、指导管理工作;承担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医改、妇幼卫生和基层卫生等工作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四)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医政科、中医科)。
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审查、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落实省市人口计划,负责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医政、计划生育、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和调处医疗事故争议;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实施辖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开展;组织指导科研项目、重点专科(专项)建设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贯彻落实药物政策,组织并督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区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中毒应急处置工作;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健康教育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和宣传品管理工作。
(六)爱国卫生管理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控制吸烟办公室)。
负责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爱国卫生运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责任管理目标,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组织指导国家、省、市级卫生村(街)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健康城市工作;参与重大灾情、疫情、食物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防范行动;负责爱国卫生的社会宣传工作。
(七)社区卫生与妇幼管理科。
拟订全区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完善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绩效考评与落实绩效考核分配制度,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任务;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妇幼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市做好申请再生育夫妇的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与评估辖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完善和落实各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负责省、市、区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扶助政策的落实;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局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资福利等工作,并指导局属单位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考核、考察等工作;指导和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聘任等相关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公费医疗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卫生计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二)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计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区卫生计生局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计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工作分工依法采取措施。
2.区卫生计生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做好标准***评价与风险监测的衔接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对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救治,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区卫生计生局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五)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全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区卫生计生局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
(六)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七)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区卫生计生局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