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民政局关于实施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
广宁县民政局关于实施户籍人口免除
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副科以上单位:
为促进殡葬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县公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肇民[2016]4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全县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在广宁县辖区内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综合最高每具180元(普通殡葬服务用车,县内平均里程40公里,每公里3.5元,计双程);
(二)遗体消毒,最高每具100元;
(三)遗体存放(3天以内冷藏防腐),最高每具每天1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最高每次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综合最高每具230元;
(六)简易标准型骨灰盒,每个100元;
(七)骨灰寄存(1年以内)最高每年70元/具;
上述免费服务项目的标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我县执行最高免费限额1200元。收费标准若经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的,按新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定免费限额。对我县户籍人口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等4种人的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仍按肇庆市民政局、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的实施细则》(肇民事〔2011〕13号)文件要求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县殡仪馆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县户籍居民在异地死亡火化的,丧事经办人需凭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异地死亡火化证明及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含费用清单),到户籍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按标准领取费用。
五、经费来源
(一)凡属本县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专款专用。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先由殡仪馆支付,按月计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并附《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送民政局审核,由民政局在费用结算清单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按照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殡仪馆账户。
六、监督管理
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严格把关;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广宁县民政局
2017年4月1日
广宁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PDF文件:/UploadFiles/Govaffairs/2018/3/2018***********29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