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2月份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2020年3月我局对 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2020年3月20日至 2020年3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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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屏山县新市镇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宜屏环审批〔2020〕5号 | 2020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