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涉疫规定请知晓
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和任务严峻,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广大群众自觉履行个人防疫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我行我素,严重干扰疫情防控。
2021年11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接金牛区卫健部门关于李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线索移交函。经受案调查,现查明:李某(男,23岁)于10月28日从外地返蓉后,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金牛区公安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同时,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18号公告,要求各单位切实履行单位主体责任。对履行防控主体责任不力、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谁的人、谁负责”“谁失控、追谁责”“谁瞒报、追责谁”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2021年11月5日,锦江区组织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成都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一事进行调查处理。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对成都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以下违反疫情防控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01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开展体温监测、不按规定“扫码亮码”的人群。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2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3
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不按规定报告,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4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06
殴打、侮辱、威胁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07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各类场所中发现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8
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者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麻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9
故意编造、传播疫情有关的谣言、谎报疫情、警情。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0
故意泄露、传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11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药店或者个人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口、销售、购买进口冷链食品。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2
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
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中,不严格按规定对特定人群及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的属地责任部门,与拒不配合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
对属地责任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对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4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或未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如果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上行为一定要引以为戒,抗疫当前,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抗击疫情正常秩序,既是保护自己,也是践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