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转发了《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自2017年起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专项用于补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纳入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各市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的比例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应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符合条件的市,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条件和标准为,一是对基金结余不足2个月待遇支付的市,省级按不超过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80%拨付调剂金;二是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级按照不超过工(伤)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60%拨付调剂金;三是其他特殊情况,省级按照统筹地区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调剂金拨付额度。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紧急调剂。各市对省级拨付的工伤保险调剂金要严格管理、合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上解、下拨按照有关要求和基金收支两条管理。(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