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实施依据(五)
奖励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修订)(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年四川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三条: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国食安办[2011]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1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三条: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