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粮食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珙县粮食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解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珙县粮食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 珙县粮食应急预案
2.粮食应急预警分级标准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1
珙县粮食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县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见***)。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完善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原则,县政府对本县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即在本县内跨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县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对不同状况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按照粮食事权进行处置,各部门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成立
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组成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发展改革局、县政府新闻办、县经信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人武部、农发行珙县支行等部门组成。
2.1.3指挥部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相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及外县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
(4)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抽调,一旦发生县级粮食应急情况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职责为:
(1)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3)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县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对粮食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报请市发展改革委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2)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对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进行审批和管理,加强本地互联网监管,正确引导舆论。
(3)县经信商务科技局:负责牵头协调粮食购销商贸企业,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和增加粮食供应,促进供需基本平衡;根据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电力调度,落实应急粮食加工用电。
(4)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本预案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路运力调度,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救济款物发放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对象实施救助。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油加工环节的质量监测调查,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监测粮油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10)县审计局: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各项资金(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县人武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协调驻军部队、民兵给予援助。
(12)农发行珙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并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经信商务科技局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全国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向县政府报告。
3.2 应急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商务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商务科技局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发展改革局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经报告县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4.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及时收集、汇总、报告有关情况,并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分析、综合情况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1.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4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向县政府新闻办提供宣传报道资料。
4.1.5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2 应急响应
4.2.1 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发展改革局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2个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等有关情况。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县级储备粮数量在 500吨以下时,经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设施。
4.2.2 应急措施
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启动应急专报制度。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应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4)动用政府储备粮。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粮源紧张时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5)维持社会秩序。县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6)加强舆论导向。县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7)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8)实行口粮定量供应。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重点地区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定的销售网点统一供应。
(9)紧急征用社会资源。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及仓储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3 出现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新闻发布
根据《珙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县级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6.1.1 应急情况下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县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6.1.2 县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县级储备规模,落实必要的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当地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县粮食部门会同县经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掌握、联系一批靠近粮源和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6.2.3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县粮食部门会同县经信、各乡镇等有关单位,根据当地城镇居民、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重点乡镇至少1个供应网点,县城每3万人1个供应网点的标准,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等,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4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县粮食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按照科学规划、合计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提前确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5 县粮食部门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情况,相关企业名单按程序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6.2.6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储运企业等发生变化,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并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保障有力的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业务熟练、训练有素、能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实施。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7.2.1 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县审计局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审计监督。
7.2.2 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珙县支行与承贷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县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 奖励和处罚
7.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由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人事部门予以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2
粮食应急预警分级标准
Ⅰ级:由于战争、瘟疫、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Ⅱ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上涨,涨幅达3050%。
Ⅲ级:本辖区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现象,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Ⅳ级:达不到Ⅲ级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