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纸单交易)办事指南
审批项目编码: 11511***********623****01953005
审批单位:翠屏区应急管理局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 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 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分级属地原则备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市场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将存在疑问的材料交由后台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具备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现场踏勘,材料审查通过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留存相关信息免费邮寄送达或根据留存信息免费邮寄。
联系方式:
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0831)2208132
宜宾市翠屏区应急管理局:(0831)2394675
监督电话:(0831)220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