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调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指示精神,进一步遏制我县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化解基金支付风险隐患,确保医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对符合条件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倾斜支付、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顺序保障,统筹使用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医药爱心扶贫基金、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等,通过以上综合措施确保贫困患者县域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统筹维持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视同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费用医保兜底由100%调整为90%(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
三、调整后的政策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入院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