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事项及流程图
行政裁决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法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裁决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省市县 | 1.受理责任:对收到的投诉书予以初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理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3.裁决责任: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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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裁决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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