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征收顺庆区荆溪街道华凤街道潆溪街道西山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征收顺庆区荆溪街道、华凤街道、潆溪街道、西山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就依法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兰州至重庆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交运〔2007〕1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兰州至重庆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8〕229号)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兰渝铁路南充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09〕200号)文件精神,依法征收以下集体土地:
(一)荆溪镇屈家庙村一组1.97亩、三组2.54亩、四组1.40亩,六组14.39亩、七组0.45亩、八组0.10亩、十组1.26组,十一组5.99亩;花厂村二组2.54亩、三组0.52亩、六组1.49亩、七组4.94亩、八组0.52亩、十一组3.25亩、十二组0.07亩;
(二)华风街道办事处王家沟村四组5.58亩,磨响滩村六组2.39亩、七组1.88亩;
(三)西山街道父子桥村九组2.3亩、十组0.30亩、十四组3.46亩、十七组2.74亩;
(四)潆溪街道办事处冯家寺村6组83.54亩,弯柏树村3组14.8亩。
以上24个组共计158.42亩,作为兰渝铁路和212国道改移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后的安置补偿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09〕200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人员安置补偿的截止时间。
三、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09〕200号)的规定执行,青苗、林木补偿以测图量算的地类面积为补偿依据。
四、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由兰渝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开展对被征地组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及正住农籍户口核实、公示、补偿等工作,并办理被征地人员农转非等相关事宜。
五、从即日起所征土地村社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分户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农房报批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