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宣传单
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森林火灾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请每位公民务必牢记并遵守以下几点:
一、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包括野炊、炼山、烧田埂、烧荒草等行为。
三、在防火区内祭祖扫墓时禁止焚烧纸钱、燃放鞭炮,提倡采用植树献花的凭悼方式文明祭祖。
四、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隔离带等设施设备。
六、在森林火灾扑救中,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拨打“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拔通后选1即为市中区),清楚、准确的报告火情发生位置,以便能够及时组织扑救。
八、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孙敏
中区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