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做好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要求越来越快,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结合建筑装修工程特点,分析了建筑装修工地易引发火灾的原因,探讨了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法,分别从防火安全生产制度、消防安全设计、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关键词:建筑工地;装修工程;火灾成因;消防管理;消防安全;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越来越快,以往空阔的空地上一座座高楼大厦犹如春笋般拔地而起,然而在这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熏陶下,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往往出现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司空漏管的现象。2010年2月9日晚,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发生大火,大火足足燃烧了近6小时,导致1名消防队员牺牲,7人受伤,预计造成损失将超10亿元。2010年8月25日21 时 30 分左右,位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 区3号楼西侧脚手架防护网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2010年11月15日下午2点15分,上海静安区胶州路一栋28层公寓楼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共造成58人死亡。经***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初步分析,该公寓楼在装修作业中,施工脚手架搭建时,两名电焊工违规电焊作业引燃施工防护尼龙网和其它可燃物,在极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立体火灾,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一起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这些火灾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施工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常识等诸多问题,因此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除潜在的火险隐患,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我们开展消防工作的紧要任务。
一、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火灾成因分析
(一)、建筑工地易燃可燃材料多 火灾蔓延速度快
由于受施工现场局限性的影响,一些职工宿舍与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相互毗连,甚至临时建筑物相互间隔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进行分隔,结构简易,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部分施工现场因施工需要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物,也有使用简易板房作为工程部和工人宿舍 特别是装修现场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火灾造成猛烈燃烧,迅速蔓延,由于施工工艺的要求,工地上往往需要使用,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材料,如木材、刨花、油漆、乙炔瓶等。特别是近年来新型建筑装修装饰材料的应用,使得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增加,由于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防控措施还缺乏了解 。
(二)、建筑工地用电设备多且负荷大、电气线路铺设不规范
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机械设备如塔式起重机、井架、龙门架、搅拌机、电焊机等种类多、用电量大且随着便携式电动工具的普遍使用和临时照明的需要,如果安全用电措施不当,线路超负荷 容易造成导线绝缘层过热或短路形成电火花,引燃周围可燃物。随着当前施工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机械化操作和用电量大幅度增加,临时性用电多,安装极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特别是在工人宿舍和食堂,电线接头随处可见,由于电线移动频繁,致使绝缘层破损较厉害,易短路引起火灾,更为严重的是许多配电箱随意安装在可燃木制构件上。
(三)、建筑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多、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建筑施工中普遍采用电、气焊割、电炉、喷灯等明火设备,极易引燃工地上存放的易燃材料。更有甚者,部分施工现场存在违章使用明火的现象,例如进行电焊、气焊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甚至在火灾危险场地没有事先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特别是一些改扩建以及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没有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甚至边营业边施工,施工期间部分电焊、气焊工作人员无证上岗,频繁使用电刨、电锯、切割机、电焊等,保护措施缺乏;施工现场施工、住宿人员用火用电等管理不严,在现场使用火炉、液化石油气等生活用火设施较多,存在极大火灾隐患。
(四)、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不足、消防通道不畅
在检查中发现除了少数较大的工地配备有少量的灭火器材外,一些中、小型工地根本无任何消防器材,一些施工人员为图方便,将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造成消防通道不畅,施工现场、建筑物处于已经开始建设但仍未竣工的阶段,消防设施不完善,一旦发生火灾,建筑设计中的消防设施往往不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对高层建筑,其发生火灾后,一般主要依靠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火灾扑救,而施工中的高层建筑,其消防设施尚不完善,因此其火灾扑救就更为困难。
(五)、随意降低建筑防火技术标准、违反消防法规现象突出
少数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施工,有的虽然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还有一些单位为节省成本,大量选用低价位的可燃材料,严重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有的单位偷工减料现象严重,选用的电线、吊顶、龙骨、室内家具、地面铺设材料、墙布等根本不采取防火措施;有的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且擅自减少消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宽度,从而遗留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建设单位现状
部分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自己只要办理好各项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手续即可,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忽视施工安全。近期,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办公场所安置在施工现场中,然后通过事后了解,这种消防违法行为正是建设单位为了节省用地或者嫌弃简易房保温功能不好而决定的。
(二)、施工单位现状
1、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临时招聘的人员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往往为了赶进度,而忽略消防安全。如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而一旦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在生活区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油炉;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2、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后,就相互推卸责任。无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
3、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设施。许多施工队伍为了经济效益,不设置临时消防水源,而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距离施工现场长达数百米之远;部分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有的即使配备了也数量不足或者压力不够;在一些占地面积小的施工工地我们还发现,在施工总图纸中明确指明的消防车刀上堆满材料,完全无法提供消防车的通行。这些问题往往会使消防部队扑救火灾困难,以致造成更大损失。
(三)、监理单位现状
在检查中经常发现,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马虎大意,把关不严的现象。在公安部、住建部于2009年11月27日发布的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有着明确要求,然而在许多正在做外墙保温的施工工地,我们发现外墙保温材料仍然使用着聚苯板,这个材料正是央视大楼起火中的元凶。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这些现象均反应出监理单位对部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熟悉、马虎大意,未能履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三、如何消除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对策
针对以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入手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中包括两个方面: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且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后要及时联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纠正;并且建设单位应牢记自身肩负的六大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
(2)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防火管理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项目消防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并要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上。
(3)施工单位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以及奖惩制度,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增强火灾事故的处理能力,对关心消防工作及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应进行奖励,对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进行惩罚。
(4)消防监督部门要不定期的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督促协商其抓好建筑行业中设计、施工、监工、竣工验收和合理布局等方面的问题,提高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术水平,建筑工程公司和施工队应认真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中心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对工地防火负总责,单项转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对本项工程安全负责,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且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
(三)、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以及消防车道的畅通
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并且要求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保证楼层的消防竖管能跟上施工进度,在每个楼层和重点防火部位都设置临时消火栓并且要确保压力,同时施工现场还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在周边无消防水源的情况下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以确保水源的充足。
(四)、加大对建筑工地、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报审时对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中一要着重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相关手续,二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和基本安全技术素质,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是否明确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现场是否有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火、用电等现象。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督促整改。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形势严峻,教育深刻。要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只有不断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结束语
总之,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依靠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混乱局面,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搞安全的良好氛围,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从而保障广大建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