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资料
◆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备、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申报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
(1)筹措经营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拥有或者租借不低于50吨(含50吨)的粮食仓储设施:
(3)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保管能力(包括委托检验和保管)。
◆提供申报必须的书面材料:
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实行委托办理的,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资信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6、服从国家和省宏观调控需要的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8、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办证程序:
(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向粮食局部门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认真如实填写《贵州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同时提供申报必须的书面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实行委托办理的,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 .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资信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旋证明材料:
6、服从国家和省宏观调控需要的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8、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二)州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由经办人员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受理单》 (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人;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三)州、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根据粮食收购资格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四)对准予申请的,州市粮食局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正、副本);对不予批准的,在法定期限内发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时间不超过l 5个工作日。经审核机关审验合格后,申请者持所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注册登记。
(六)经批准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州市粮食局将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承诺时限:1 5天。◆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相关表格: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承诺书。3、《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承办单位:州、市粮食局
◆承办科室:监督检查科、监察室
◆办理地点:州粮食局兴义市沙井街28号、兴义市粮食局兴义市向阳路3号
◆联系电话:州粮食局3230942、市粮食局3232325
◆监督投诉电话:州粮食局3223190、市粮食局3222059
粮食应急制度
粮食应急状态含义: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分类:一般状态 、紧张状态 、紧急状态 、特急状态
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根据不同的粮食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粮食市场进入Ⅳ级状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上报上一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粮食市场Ⅲ进入级状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启动应急供应系统。
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集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县市的粮食调配,安排好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消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加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粮食市场进入Ⅱ级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状态下,根据民政部门的救灾救济方案,对重灾户采取“开仓借粮”的办法进行救济,灾情稳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清算。
粮食市场进入Ⅰ级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报批后实施。
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或身份证到当地政府指定的应急粮食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实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临时关闭粮食市场。根据事态的发展状况,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个人和企业的义务:在出现粮食紧急状况时,执行粮食应急命令、承担应急任务;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能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消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行为。
依法经营 及粮食行政执法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黔西南州粮食局、兴义市粮食局宣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