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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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2日发表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1年5月1日起,凡在西藏西藏自治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西藏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将对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发展西藏教育事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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