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拉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抽查
近日,在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藏食药监办〔2008〕292号)对药品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2008年9月26日至28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派检查组,深入拉萨市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GMP要求,重点从原药材的购进与管理、生产与质量管理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抽查。经过抽查,多数药品生产企业能够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和质量检验,但也发现个别药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规定对已超过储存期限的原药材、半成品进行复检,原药材货位卡上未标明药材产地,所列毒性药材的目录不全,微生物限度问题仍然是影响藏药质量的重要原因。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向企业提出了书面整改意见,并再次强调了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把药品质量关,切实增强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严格按照GMP的要求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加强原药材尤其是毒性药材的投料与监控,加强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监控,保证药品的质量。同时,药品生产企业也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