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月7日召开的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西藏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新标准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元,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提高到260元。提高标准后,拉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山南、日喀则、林芝、昌都地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那曲、阿里地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西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三类救助标准:一类是重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二类是特殊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三类是一般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44元。新标准对三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增加50元,即重点保障对象每人每年提高到470元,特殊保障对象每人每年提高到290元,一般保障对象每人每年提高到194元。
会议还作出决定,从2009年起将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情况等,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此次标准调整后享受低保的人数将作为自治区补助的基数确定下来,今后,自治区调整标准以此人数为准。各地(市)、县城乡低保人群增减变化由各地(市)、县自行负责。各地(市)、县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适时调整低保人数,相应支出由各地(市)、县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