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襄信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公民诚信意识,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在襄阳市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信用办起草了《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襄信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同时,个人信用积分名称拟定为“襄信分”,此名称取自“相信”谐音,暗合“襄阳信用”之意,既有襄阳鲜明地域特色,又利于宣传我市对外形象,有较强的亲和力,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发改委、信用中国(湖北襄阳)网站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xiangyangxyb@163.com;
2.邮寄信件:襄阳市襄城区铁佛寺路57号(市信用办),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用积分征求意见”的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电话:0710-3532550。
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襄信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95号)、《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襄信用文〔2019〕4号)等文件精神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户籍人口和已办理居住证满1年的非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根据襄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本市个人信用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不同项目分值,综合计算得出个人信用积分及评级,为个人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依据。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全市个人信用积分的标准制定、目录编制、模型设计、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推广应用、授权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个人信用积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保护隐私、授权查询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归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个人基础信息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 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历、婚姻状况、执业资格证书等反映自然人身份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自然人身份特质、履约能力、遵纪守法、经济行为、社会公德五大要素涵盖的守信和失信信息。
(一)身份特质。主要包括职务犯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履职信息和撤销、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履约能力。主要包括纳税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恶意欠税等纳税遵从信息,在行政事项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信用承诺信息和恶意拖欠水电气暖、通信、医药等公用事业费用信息。
(三)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与融资信贷和公用事业欠缴费相关的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信息。
(四)遵纪守法。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信息、司法处理信息和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第一、二两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司法处理信息,指上述第三款外的其他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指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
(五)社会公德。主要包括参与捐赠、资助慈善事业以及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时长、无偿献血等公益慈善信息,各类行政表彰奖励信息和守信红名单信息。
第九条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
严重失信: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经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按照行业信用管理有关制度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的行为。
一般失信:主要是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除按前款规定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外,原则上均认定为一般失信。
一般失信行为累积到一定程度,按照积分规则,自动纳入到严重失信。
第十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无条件归集、分类别推送、多层次评信、有授权查询、全覆盖安保”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负责将其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并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自然人身份信息;2.需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内容;3.信用信息提供主体的分类认定结论意见或决定;4.其他做出结论意见或决定的单位名称、做出的结论意见或决定以及时间;5.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名称及提交时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评价以信用积分形式体现,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积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总分值介于0至1000分之间:
(一)基础信用分为500 分,是指个人拥有的初始信用分值。
(二)附加信用分为500分,是根据个人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年度信用积分,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分或者减分。
年度信用分,是指连续1个月无失信行为,增加2分/月,连续一年(12个月)无失信行为,在连续增加24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5分。连续2年(24个月)无失信行为,在按月计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10分。连续3年(36个月)无失信行为,在按月计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15分。三年(36个月)内,最多增加102分。年度信用分达到上限102分后,不再累加,期间有1次失信行为,前期增加的年度信用分归零,并从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下个月重新累加。
(三)个人信用积分作为自然人信用评价、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襄阳市自然人信用分评价模型和自然人信用惠民措施清单由市信用办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方式采取指标得分定级和直接降级相结合方式予以评定。按照得分从高到低,设立A、B、M、C、D五个等级,依次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 、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极差。指标得分,是按照个人信用分评价模型标准予以加减计算。直接降级,是将个人的信用级别直接降到信用极差等级。
A级:信用优秀。信用评价指标得分700分(含)以上。一般指有较多守信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B级:信用良好。信用评价指标得分600分(含)以上不满700分。一般指有少量守信信息,且无失信信息,或有少量失信信息,但通过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义务,以及通过参加“清洁家园”、“文明交通”、“汉江保护”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信用修复。
M级:信用一般。信用评价指标得分500分(含)以上不满600分。一般指年满18周岁,首次纳入个人信用评价,既无守信信息,也无失信信息。
C级:信用较差。信用评价指标得分400分(含)以上不满500分。一般指有较多失信信息,且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又不进行信用修复。
D级:信用极差。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0分。一般指被法院、海关、税务、人社、住建等各职能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或有大量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 个人信用评价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企业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守信“红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定分值的信用分。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扣除一定分值的信用分,推动企业奖惩措施落实到人。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严重失信,参照此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除相应分值的信用分。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积分计算规则:
(一)信用积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或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人员,在惩戒或服刑期间,直接判定为信用极差,原信用积分清零。
(三)失信信息按照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分级认定,依次扣分,失信程度越高,扣分越多。
(四)守信信息按照县级、地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分类认定,依次加分,认定层级越高,加分越多。
(五)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六)同一加分事项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七)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扣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扣分。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守信信息评价,原则上终身有效,期间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除外,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评价期限的按其规定执行。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为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积分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每月15 日更新。
第十九条 个人信用等级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助、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信用加分提升,也可以通过国家、省有关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争取缩短失信行为评价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信用积分应用
第二十条 个人信用积分应用载体为“襄阳政务APP”。
(说明:襄阳政务APP建设,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议:以“襄阳市民卡”或“信用襄阳”命名。建设及应用目标:以“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为设计理念,整合襄阳旅游年卡、社会保障卡、公交乘车卡,以及智慧停车等大数据业务,应用范围涵盖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保查询为代表的政务服务;以公共交通、公共自行车为代表的公用事业服务;以小额支付为代表的商业服务和以***为代表的金融服务等多个应用领域,并与个人信用积分有效对接。)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用积分应用,遵循“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原则。对良好以上信用评级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围绕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大力开发“信易批”、“信易贷”、“信易游”、“信易医”、“信易租”、“信易停”等各类“信易+”应用场景,并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依规给予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定级为M(信用一般)和C级(信用较差)的个人,一般不给予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良好(B级)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使用市内公共停车位等收费服务时,享受一定折扣优惠。
(二)在市内各旅游景点,享受一定折扣优惠。
(三)在图书租借、自行车租用,实行免押金信用服务。
(四)在医院诊疗、车辆年检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五)在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保、社会救助等公共事业领域给予优先安排。
(六)在申请财政资金时,优先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属于上级权限的,优先上报。
(七)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八)鼓励在申请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时,发放信用贷款,给予优先授信、简化办理,并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
(九)在评优评先、资质评定、职称评聘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涉及打分或考核的予以加分。
(十)在“信用襄阳”网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优秀(A级)的个人,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激励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列入守信“红榜”,给予相关表彰或荣誉,并作为诚信典型,通过相关媒体宣传报导或推介;
(二)在公共交通、停车位、金融信贷等服务时享受更多优惠;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极差(D级)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限制高消费。包括本人及配偶入住四星级以上宾馆,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
(三)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四)禁止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五)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七)降低信贷规模,调高贷款利率,或采取规避风险的其他限制措施;
(八)限制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取消各类评审、监审资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在监督管理、社会保障、申请政府资金扶持、资质审批、职业资格注册、资格审查评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表彰等行政管理事务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应率先核查个人信用积分情况或个人信用报告。
鼓励个人与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积极使用个人信用积分核查,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行业自律,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章 信用积分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个人信用积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权)不能查询,自然人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时,即视同授权。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湖北襄阳)”网站、“襄阳政务”手机APP、信用查询一体机等渠道自主查询本人信用积分:
(一)“襄阳政务”手机APP查询。个人在“襄阳政务”手机APP上进行注册登陆,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二)“信用中国(湖北襄阳)”网站查询。在网站首页注册登录个人账户,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密码,可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三)信用查询一体机查询。在信用查询一体机上,通过个人身份证识别进行查询,并可打印个人信用积分报告。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认为个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可以向市信用办和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书面提起书面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市信用办接到异议申请后,对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属于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2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办理。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信用信息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核查结果的,市信用办应当中止披露、查询该信息。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相关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不予停止。
第三十条 个人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可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修复信用。个人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慈善募捐、无偿献血、志愿活动等方式提升信用积分和等级。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收到个人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个人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个人已整改到位的,应当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个人和市信用办,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个人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决定不予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不断强化守信和失信信息的分级分类认定。
第三十三条 市信用办应结合实际,对个人信用积分评价规则,适时进行修正、补充与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刘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