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襄阳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详见***),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情况,对制定主体及时进行核实清理和增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机构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否则将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以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要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市司法局。
联系人:王涛,孙楚飞;联系电话:0710-3511002
襄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
襄阳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1 | 襄阳市人民政府 |
2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3 |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襄阳市粮食局、襄阳市能源局) |
4 | 襄阳市教育局 |
5 |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
6 | 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7 | 襄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8 | 襄阳市公安局 |
9 | 襄阳市民政局 |
10 | 襄阳市司法局 |
11 | 襄阳市财政局 |
12 |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阳市林业局) |
14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15 |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17 | 襄阳市交通运输局 |
18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襄阳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
19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20 | 襄阳市商务局 |
21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襄阳市广播电视局、襄阳市体育局、襄阳市文物局) |
22 |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3 |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4 |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
25 | 襄阳市审计局 |
26 | 襄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7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知识产权局) |
28 | 襄阳市统计局 |
29 |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
30 | 襄阳市民防办公室(襄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31 | 襄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32 |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襄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33 |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 |
34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