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的规定,现就《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可以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5月10前向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或者提交。
途径有:(1)邮箱:39773855@QQ.com,提交意见或建议的公众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做进一步联系;(2)邮寄至: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31号(原高新工商分局院内)581室,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工作组收,邮政编码:441003,联系电话:0710-3228339。
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6〕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下称“双随机联查”),是指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由相关市场监管发起,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一实施双随机抽取,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成立联合检查组,就各自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取,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条 双随机联查的对象,既包括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五条 双随机联查应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七条 “双随机联查”实行“政府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建立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接受襄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小组”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城管、行政审批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
“联席会议”领导和监督“双随机联查”工作,承担指挥、组织、协调、保障、督查等职能;负责“双随机联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的编制和公示发布;负责协调督促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负责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录入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负责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后续处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参加“双随机联查”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负责督促本部门参加“双随机联查”人员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襄阳)进行公示。
第八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年度抽查计划,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梳理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抽查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双随机联查”工作计划。“双随机联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当季度最后一周及时报送并公示更新后的抽查计划。
“双随机联查”年度工作计划应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科学确定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应科学合理确定联合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双随机联查”计划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襄阳)向社会公告,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双随机联查”计划和监管工作需要发起双随机抽查时,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抽查活动。
双随机联查活动发起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具体明确双随机联查的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衔接等,应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确保“双随机联查”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参加“双随机联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查实施方案,按时派员参加联合检查组,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 “双随机联查”应选择合理联合抽查方式。坚持科学筹划、统筹安排,因地因时因需选择合适的联合抽查方式,可采用综合大联查模式一次性完成被抽查对象涉及的所有事项检查,也可采取联合检查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采取更多更有效的联合抽查方式。
第三章 检查事项和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联查事项应以湖北省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为依据,联查事项应包括检查机关、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检查依据和检查机关层级等内容,形成统一的联查事项文本。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公共利益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应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应将具有执法检查资格的执法人员信息统一录入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汇集建立“双随机联查”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准确全面和更新及时。
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执法证件号码(或居民身份号码)和联系电话等。
第四章 双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双随机联查”活动发起部门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在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名单以全市、市区或县(市、区)为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取。
第十五条 “双随机联查”活动发起部门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在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将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自动匹配。每个检查机关与每个检查对象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双随机联查”活动发起部门在双随机抽取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检查任务、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分派。应当参加“双随机联查”的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落实检查人员和检查任务。
第十七条 参加“双随机联查”的有关部门认为自动匹配的检查对象中有无需本机关进行检查的,可以提出不参加该对象联合检查;认为有自动匹配外的被抽取检查对象需要本机关进行检查的,可以提出参加联合检查。被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有前款所述情况的,参加“双随机联查”的部门应在收到检查对象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查活动发起部门反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机关管辖的检查事项,可委托相应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检查;依法不能委托的,由市级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人员参加各区联合检查。
市级行政机关无对应的县(市、区)级行政机关的,应由各县(市、区)承担对应职能的部门参加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双随机联查”活动发起部门依据检查重点、目标以及各单位的反馈情况,统筹安排检查日程,确定各个联合检查组和检查方式,依据“双随机联查”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联合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检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查对象的台账和有关资料,依法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联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核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双随机联查”中,涉及多个区域的,应当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相关检查人员应配合完成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双随机联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检查对象拒绝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襄阳)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双随机联查”活动应当于联合检查计划实施之日起60天内完成。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30天。
第六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果分为:
(一)无法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
(二)未发现问题;
(三)该对象无此检查事项;
(四)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五)发现问题仅责令整改;
(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立案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双随机联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及时告知被抽查对象,对联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参与联查的部门对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填写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襄阳)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检查结果应实现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中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七章 联合检查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按照现有渠道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
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建立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强化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实施联合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联查”,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或严格问责追责。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追责免责细则,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强化履职保障,保护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双随机联查”相关表格由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该办法,出台具体落实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