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拒绝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一案】
2020年3月张某与李某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定金收付协议》,约定张某以总价款730000元购买李某位于国际街区x号楼x单元xxx室住宅;购房款采取部分首付,剩余以房屋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并约定张某给付李某定金20000元,其中50%定金由房屋中介公司留存,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转为购房款。同时约定,双方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推迟超过7个工作日的,视为违约;若张某违约,已付定金不予返还,归李某所有;若李某违约,3日内向张某退还已收全部定金。协议签订当日,张某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20000元定金,中介公司向李某转交10000元。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协调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但李某认为张某个人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不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
一、依法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定金收付协议》;
二、李某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定金30000元;
三、第三人房屋中介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定金10000元。
【三问】
1.何为定金?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法院判决有何依据?
张某与李某及第三人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定金收付协议》,对房屋标的、购房价款、定金条款、购房款支付方式、买卖合同签订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担保双方按照约定日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该定金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订立,属于订约定金。李某不同意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违约责任;其中中介公司留存的10000元定金,应当返还。张某能否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因李某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双方签订的定金收付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且双方均主张解除该协议,故该定金收付协议应予解除。
3.该案涉及到哪些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