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查处一起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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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9日发表
11月2日,南县茅草街镇一牙科诊所业主苏某某,来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受行政处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后果。
10月24日下午,南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茅草街镇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该镇沱江路的一家个体牙科诊所刘姓从医人员正在给病人开展诊疗活动。当执法人员要求他出示相关资质时,他无法提供任何执业资格证明。经调查,该诊所业主苏某某,持有执业医师证,当日因家中有事回家,便请老乡刘某接待和照看病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牙科诊所处以2000元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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