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文化和旅游局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客观有效地评价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公共演出服务效果,保障服务项目顺利开展,让广大基层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优质的公共文化演出,现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项目的演出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考核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参考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依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4﹞32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28号)等政策文件,对照标准和流程,有序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绩效考核突出重点,注重服务内容和群众满意度两个关键环节,促进服务机构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作为项目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考核标准及内容
按照《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铜财校(2013)17号)规定条件,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群众文艺团体或文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2.演职人员应在30人以上,并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且年演出能力达20场以上。
绩效考核主要从演出组织情况、演出质量要求、演出社会评价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满分共计100分。
(一)组织情况(10分)
1、承接政府购买演出服务项目的单位重视演出组织工作,有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公共服务演出管理。演出单位能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求对演出及时间做出安排,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考核审计等工作。
2、直播前,乙方应将直播平台的直播场次信息备注清楚,演出前1个小时,乙方应将直播链接发送至甲方及演出地点微信群,并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二)质量要求(70分)
1.演出服务内容
(1)演出节目内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创作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所有政府购买公共演出节目须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后方可演出。
(2)演出(剧)节目种类要丰富,可涵盖戏曲、歌舞、综艺等多种艺术种类。
(3)每年演出文艺节目总量不得少于30个,其中省、市获奖节目不低于节目总量的1/5。
(4)全年原创(移植)节目不得少于10个,编排专题性综合晚会不得少于2台。
(5)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1小时,节目不少于10个(含乐队的戏曲类节目除外)。
(6)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承接单位应按季度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本季度演出总结,下一季度演出计划及节目单;每半年一次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演出回执单、演出统计表和其它举证材料(演出照片、视频资料)。
2.演出地点及场次
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承接单位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演出任务,深入为全市农村、社区、广场提供定点演出。演出单位应服从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工作安排,不得随意改变提前确定好的演出地点、演出节目和演出时间。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提前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
3.演出举证资料
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承接单位除了要认真并完整填写演出回执单外,还应提供演出照片(每场演出不少于2张)、演出季度总结、演出汇总报表(包括:演出数量、到达乡镇个数、到达贫困村个数、参演节目个数、节目类别、每场演出成本、观众人数、受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群众知晓率、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合格后确定。
(三)社会评价(20分)
1.群众评价(10分)
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查,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购买演出服务的满意度,抽查结果纳入演出服务单位综合评价的范围。
2.区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评价(5分)
演出单位应和区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提前沟通,根据区县需求情况合理拟定演出计划及节目构成。
3.乡镇文化站评价(5分)
演出单位应将演出计划提前告知演出点所在乡镇文化站,由乡镇文化站对演出过程进行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考核方式及结果认定
(一)考核方式: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绩效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采取“查、看、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查看相关演出举证资料、实地抽查演出情况、走访服务对象。
(二)结果认定: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组织情况占10%、质量要求占70%、社会评价占20%。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70分及以上至79分),基本合格(60分及以上至6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演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项目的资格。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与各单位进行演出费用结算。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可全额支付演出费用;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90%的比例支付演出费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含违反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之一的),合同自动解除,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承接政府购买演出服务资格。
网络编辑:许梁
信息审核: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