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趋规范还惠于民
为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
问:我市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从2004年开始有明文法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这次有哪些传承?
答:历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高度重视,严格要求我们在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到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要求我们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次起草修订的《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共39条,包括总则、征收程序、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节,在原《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7年4号令)共33条基础上主要增设了“征地程序、补偿、安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关条文,同时修订了部分不合时宜的条款,删除了个别与当前征地工作不相适应的条款。
一方面整合现行政策文件。包括《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另一方面提高补偿标准。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比益政发[2011]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总体提高30%左右,青苗补偿比原政策标准益政发[2008]2号文件提高20%左右。
问:从您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我市国土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十分看重。本《办法》推行之前,我们做了哪些前期工作?
答:自启动本《办法》的制定工作,到最终颁布实施,前后近一年半的时间,之所以时间跨度这么长,主要是因为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相当复杂而具体的工作,牵涉面广、影响面大,关系到广大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今后几年我市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为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可行的办法,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
去年初,市政府交办国土资源局牵头起草针对2007年4号令修改《办法》,对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政策重新做出调整。同年5月,我局组织各区县(市)及园区分管和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同志召开关于修改2007年4号令的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详尽的市场调查,采集了我市主要建材、劳动力成本等对比数据,综合我市经济适用房和益阳高新区统建农村居民集中安置小区建设成本,并参考其他兄弟市州出台的标准,作为调整依据,拟定初稿。
同年9月,市委常委、副市长彭建忠到我局听取修改意见。10月,市政府主持召开了有发改、住建、规划、房管、财政、交通、公安、物价、城建投、交发投和三区政府(管委会)等30多个单位和部门参加的专题讨论,充分听取了各方对《办法》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
去年10月底,我局将《办法》下发各区县(市),征求意见后进行修订。11月12日,市政府法制办就《办法》召开听证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后综合听证会意见再次进行修订。11月底,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经过反复研究修改,二十几次易稿,形成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本。
今年5月上旬,市政府将《办法》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政府批准通过后,颁布实施。
问:《办法》的适应范围是不是更加广泛?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市本级所辖三区(管委会),而且涵盖安化、沅江等县(市)。同时,考虑到各县(市)具有差别性的实际情况,《办法》给予了县(市)一定的自主调剂空间。
问:本《办法》推行之后,有哪些人群能从中受益?对于政府而言,是不是也将更加便于规范管理?
答:新《办法》的受益者还是广大被征地群众,补偿标准提高了,群众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尤其是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方面,《办法》做了一定程度的倾斜。
当然,新《办法》对于加强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也有许多具体规定。例如要求全市必须统一执行政策,真正解决政策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不规范的问题;要求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实行补偿基础数据公示制度,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制度,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问:本《办法》在补偿标准上面,有不小的调整,这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我们主要是根据近年来出现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被征地群众在住房安置、社保、补偿方面的新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通过市场调查,摸清相关物价波动,并参考我市经适房、安置房建设成本,以及考虑今后几年预期上涨因素,在以依法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为原则的前提下,将综合分析后得出的数据作为本次修订补偿标准的依据。
问:本《办法》从起草到上报,再到实施推行,每一个条款都经过了精心推敲,您能介绍一下本《办法》中,主要突出了哪几个方面的亮点吗?
答:谈到亮点,我个人感觉有3个方面。一是明确征地程序,细化征地拆迁工作流程。之前主要是上位法的规定,这次我们将具体的征收程序写进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二是建立了相关制度措施,推进征拆工作。例如为鼓励被征收群众积极支持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办法》中新设了奖励制度,《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积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按期搬家腾地的实行奖励。”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职能职责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都将对我们今后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起到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