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五保户最低生活标准再提高
5月7日,记者从市社会救助管理局获悉,根据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指导标准,综合考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1日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300元提高到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150元提高到每月165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年2400元提高到每年2***0元。
标准提高后,城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每月330元的困难家庭,以及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每月165元的困难家庭,均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所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按低保标准给予差额补助;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经费将按照新标准全部足额到位。据测算,全市将有32万名城乡低保对象、4.2万名农村“五保”对象直接受益。
近年来,我市把保障民生作为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据介绍,1999年,我市城市低保建制以来,共9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2006年农村低保建制以来,共6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