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行为
为促进全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改进服务态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赫山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了《赫山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全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入驻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十种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决定,或不送达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三)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四)按规定应在窗口受理的事项,推、拖或借口研究、请示,迟迟不办理的;(五)应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搞“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让申请人报销不应由申请人承担的各种费用及其他变相从申请人获取好处的;(七)态度恶劣,语言生硬,谩骂或讥讽申请人的;(八)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九)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有关材料,使申请人反复跑路的;(十)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服务对象如果发现入驻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上述违规行为,可直接拨打投诉热线:0737-4401315、6106268。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情节较轻的,全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陈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