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严禁狠抓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实行“十个严禁”的规定》,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执行,贯彻落实好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自身”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十个严禁”包括:严禁任何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严禁不务正业、不抓主业,不认真、不正确、不积极履职,办事拖沓推诿、敷衍塞责;严禁作风漂浮、脱离实际,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向组织或他人提供、反馈不实信息;严禁对来访群众或办事人员态度冷漠、漫不经心、言语生硬、故意刁难;严禁私存私处案件线索、压案不办、有案不查和违纪违规办案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或在调查取证、定性量纪中隐瞒案情、徇私舞弊,或为当事人开脱说情;严禁动用案件查处中所扣留、没收的各种款物;严禁通风报信、泄露机密或违背原则乱表态、违背事实乱说话;严禁口大气粗耍特权,打着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旗号办私事,或以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宴请、保健、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严禁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工作纪律以及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规定》强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公开道歉、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降职、辞职、免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