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已出台。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中心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0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0.4元;桃江县、安化县、沅江市、南县、大通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94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9.8元。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