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农村五保对象吃药不再用钱
桃江县日前印发了《关于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的通知》,决定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
《通知》指出,享受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优惠的对象,必须是经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是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通知》指出,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规定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总部、县内各二级医院。农村五保对象患病首诊原则上必须选择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总部就近就医,确需转诊到县内二级医院就诊的,须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记录交患者携带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接诊医院报告县合管办批准,未经县合管办批准的,转诊医院须承担该五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
《通知》指出,农村五保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乡镇卫生院80%,县级医院75%,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自费项目或自费药品的,该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全额减免。
《通知》要求,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农合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为五保对象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一要准确把握住院标准,完善入院手续;二要严控住院时间;三要严控住院费用。
《通知》指出,五保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全额垫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县合管办办理结算,报帐资料单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负担部分,由各乡镇卫生院会同各乡镇民政所每季度末与县民政局办理结算,县级医院每季度末与县民政局办理结算。报帐资料包括五保户住院医疗救助明细表、住院***复印件、新农合住院补偿审核单第三联、身份证、五保证复印件、桃江县城乡医疗救助认可书。(潘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