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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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9日发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市定于2012年9月1日起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月1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凡我市本级2012年9月1日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见此公告后请于10月份起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服务大厅失业保险窗口领取职工医疗保险卡,每月5、6、7日(节假日顺延)集中办理。请相互转告。
联系人:丁湘凤 联系电话:42252***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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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9:31:4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