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工商分局查处一起啤酒商业贿赂案
近日,资阳工商分局查处一起通过采取给付或收受对方钱物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排挤其它竞争对手的商业贿赂案件,当事三人均受到严厉处罚。
食品批发经营户臧某于今年4月取得重庆某品牌啤酒在益阳市区的总代理销售权后,不久与在同一路段开餐馆饭店的个体老板李某、曹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两饭店为该品牌啤酒的销售“专场”,规定两饭店只许销售该品牌啤酒,不得再销售另外其它品种啤酒。同时,为李某免费提供商品展示冷藏柜两台、赠送价值4000余元的啤酒100件(案发时已全部销完);与曹某约定在完成一定年销售量的前提下,每年支付其20000元的促销费用,协议签订之后,已先期支付10000元。至案发时止,李某已从臧某处购进销售上述啤酒80件,获利960元;曹某购进销售了200件,获利4720元;供货商藏某从中获利2800元。
当事人臧某、李某、曹某采用给付或收受对方钱物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日前,该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臧某、李某、曹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三人违法所得臧某2800元、李某4960元、曹某14720元,并分别罚款32000元、11000元和15000元。(王名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