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调后诉
近年来,赫山法院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节约资源、促进和谐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建立了立案调解机制,把调解关口前移至立案阶段,实行诉讼案件先调后诉,能调不诉,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办案环节,缩短了诉讼时间,减少了涉诉信访,今年以来该院立案庭立案前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共125起,所涉纠纷当事人无一申诉,无一涉诉上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深化认识,成立调解机构
思为行先,任何行为只有先树立思想认识,才能持久,才有后劲。针对许多干警思想对实行立案调解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实际情况,该院先后召开了院党组会和立案庭庭务会议,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省高院《关于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院干警尤其立案庭法官和人民法庭法官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准确理解立审分立原则,深刻理解立案调解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行立案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及早化解矛盾纠纷,整体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学习,全院干警深化了对立案调解机制的思想认识,统一了行动。同时,该院在立案庭设立调解机构,安排专门的调解法官,负责立案调解事宜,明确立案调解法官的工作职责,建立了立案调解的激励机制,鼓励法官积极组织立案调解,把调解工作成绩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使立案调解机制规范化、程序化、专门化,从而推动诉讼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引导,完善调解机制
为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该院加大调解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少诉不诉,倡导群众“少诉”的理念,弱化群众“非在公堂上见高低”的意识,主动将当事人引导到诉前调解轨道上来,调解法官主动向他们释明诉讼风险,利益得失。法官还走出法庭,进入家庭,深入纠纷发生地,巡回调解,宁肯磨破嘴、跑断腿也要想办法把能调的纠纷解决在诉前。今年上半年,徐某某等56人诉益阳市朝阳经济开发区2000多万标的搬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系列案,要求法院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立案庭考虑到该系列案标的巨大,涉及政府部门与众多安置群众,并且原告方曾多次上访,案件受理后将难于审理,不立案又影响稳定,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院领导,并通过中院立案庭、市政法委等部门多次做双方工作,并多次去现场勘察,寻找调解的突破口,通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化解矛盾,调解息诉,案结事了。该院针对立案庭人员少,案件多,调解困难的现状,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发动一切可发动的人员,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检察官、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等参与调解,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导、多方联动的调解机制,形成了“大调解”的局面。此外,该院还针对管辖范围广、矛盾纠纷多、办案人员少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的基层三级调解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职能作用,使民间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前就由组(居委会)、村(社区)、乡(街道办事处)三级连续调解,把许多纠纷消灭在萌芽时期。同时明确要求每名法官联系1至2个乡镇及村组、社区调解组织,从而搭建起覆盖面广、联系顺畅的调解网络,健全调解快速反应体系,积极与辖区内各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和适时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发现问题。该院今年在处理原告龚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购房纠纷一案时,通过邀请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赫山街道办事处、毛家塘村有关负责同志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起商议协调,通过深入交流和认真探讨,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双方都很满意,社会反响良好。
三、规范程序,创新调解方法
立案调解重点在“调”,关键在“速”。该院制定了“纠纷受理、调查取证、实施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回访”的立案调解程序,按照程序,灵活处理。为了克服随意性,该院还对案件实施诉前分流,根据实践经验对案件按能调和不能调案件进行分流与流转,能调就进入调解程序,不能调就进入诉讼程序,同时规定立案调解时间不得超过7日,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可以适当延长,简易案件必须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结案,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该院在进行立案调解工作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注重创新,大胆探索,多法并用。一是即时调解法,在立案调解新平台上借鉴以前诉讼中的调解经验,对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纠纷必须开展诉前调解,及时调解,及时结案,既体现了司法便民,又有效地避免了本来争议不大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纠纷越审越复杂的情形出现。二是***调解法,对一些事实有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不利于案结事了、处理不及时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从事诉前调解的法官则邀请基层调解组织参与,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并亲临现场,该调则调,就地调解,绝不拖延。三是回访调解法,该院还注意将调解工作向诉后延伸,实行回访调解,巩固调解成果。有的案件经过一次调解后还会出现反复,又会涌现新的纠纷,出现新的不和谐的苗头,该院明确要求承办法官作为回访调解第一责任人,将双方当事人列为“真情护民大走访”联系户,定期回访,每年回访不少于3次,哪里出现问题,就解决哪个问题,不让纠纷扩大,法官的“回访调解”必须做到“三结合”即回访与息诉罢访结合,与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和谐相结合,与排忧解难、做群众贴心人相结合。(张跃飞 邓水利 毛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