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实行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报告制度
为认真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省第九届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作用,促进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委作出决定,建立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并出台了《益阳市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报告的内容:一是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二是本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三是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四是收到反映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的情况。五是本单位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执行财经纪律、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大宗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涉嫌违纪违规的情况。六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检查和处理情况。七是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八是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报告方式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察局作书面报告,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监察局当面报告有关事项。
对报告事项的办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