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出台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办法
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近日,沅江市出台《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17种表现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党员:反对或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对各种错误的政治观点随声附和,甚至公开散布各种错误言论的;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坚持信仰宗教或从事、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的;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敲诈勒索,侵犯群众利益的;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履行公民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合同、拒交承包费的;拒不履行“两工”义务的;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对违反计划生育者知情不报的;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非法活动的;违反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的;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不愿履行党员义务,本人要求退党的;其它有损党员形象不尽党员义务的行为。 处置不合格党员遵循集中处置与个别处置相结合、个人自查与组织审查相结合、党内评议与党外群众评议相结合、支部评定与党委(工委、党组)审定相结合的原则,其处置形式主要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党内除名等四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程序为民主评议、支部决定、党委(工委、党组)审批、处置备案四个步骤。特殊情况下,经党委(工委、党组)批准,也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办法》要求,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及时做好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对领导干部中的不合格党员要从严处置,对于有不合格党员而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及时进行处置的,一经发现,要对所在党组织进行重点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肖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