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量刑建议得以支持
2008年7月15日资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肖某故意伤害案,资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大胆探索庭审改革方式,首次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发表量刑建议,法院予以了采纳。
肖某于今年4月22日与朋友一起吃宵夜,因朋友不文明劝酒两人发生争吵,殴打致朋友一只眼球摘除、五级伤残的重伤严重后果。按刑法有关规定,肖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公诉人根据肖某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七万元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后法院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量刑建议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检察机关起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这样的量刑建议既惩治了犯罪也挽救了肖某,是一次庭审改革的尝试,也是刑事和解政策贯彻实施的体现。(田惠 陈欣欣 李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