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强制拆除两户违章建筑
6月18日下午,由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及所辖各村、朝阳国土分局、朝阳街道办事处、朝阳公安分局等单位组成的拆违行动组,成功地拆除了朝阳街道办事处大明村孟某、孟某某违章搭建的房屋。
孟某、孟某某两户属益阳医专项目的拆迁户,于2005年7月已拆迁补偿,同时按相关安置政策在大明村安置点作了妥善安置。但此两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于2005年底擅自在金旅运通项目用地上搭建私房。从2006年4月起,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要求自行拆除,户主一度承诺拆除,但没有兑现拆除。
金旅运通项目是我市的重点项目,但因孟某和孟某某两违章建筑,项目建设受阻。针对这一情况,同时考虑到本次拆违行动的难度较大,户主可能暴力抗法,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和龙岭工业园管委会以及大明村村委对这次行动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对拆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指定了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拆违工作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两户违章建筑于6月18日被顺利地拆除。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的这次拆违行动,得到了当地群众的支持。当地群众一致认为,拆除违章建筑是合法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有关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7年10月28日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