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推进公务消费改革每年节支近千万
针对财政经常性支出项目过大,占用财政负担比例过高的情况,今年以来,益阳市大通湖区全面部署和推进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交通费和电话费四项费用改革工作。 全区此次公务消费改革,是参照湘办发〔2005〕66号文件精神,在综合平均全区各镇(场)、区直单位的2004、2005、2006年三年中的四项费用总额的基础上,按照“厉行节约,总额控制;规范管理,超支不报(补)”的原则,取三年年度平均总额的40%,再逐项以硬指标的形式,限控分配到各单位,严格按限控指标执行。由于制度过硬,措施得力,全区公务消费四项费用由前三年平均每年的1650万元,锐减到680万元。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执行制度不力或规避制度的行为出现,全区采取四项措施全力保证制度的坚决贯彻:一是明确由各单位一把对公务消费改革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特别规定了五类规避改革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巧立名目,不得向下级伸手,不得假借其他名目报销四项费用等。二是对各单位核定的年度指标,执行进度限控办法,由区核算中心统一把关,按月分解列报,超支坚决“关闸”。对各单位当月核报的四项费用,区核算中心每月向区纪委、财政局、区审计局通报限控情况,并由区纪委牵头,每季度组织到区核算中心进行一次严格的督查。区核算中心把关不严,其负责人将受到严格问责,直至受到纪律处分。三是对抗洪抢险、招商引资及重大工作事项等发生的上述四项费用,严格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按照专项报告、联合会审程序进行报批,并制定了严密的核报制度。四是明确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在加强四项费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对违规超支、恶意透支和变相超支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全额收缴,财政部门可以等额征缴政府调节基金,审计部门还可以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韩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