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的法律责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双方共同的法律责任
监察支队 胡铮奇
【案情】 小王于2011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 9月小王找到公司负责人说,想让公司把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补贴给他,公司遂与其达成协议,小王以个人缴纳部分负担不起为由书面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补贴小王200元。2012年12月,小王又想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以遵守承诺和协议为由拒绝了小王。随即小王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公司补缴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结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机构受理小王的投诉之后,按规定在5日内予以立案,经过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小王2011年7月至20121年12月工作期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补缴。
【启示】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存在多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我们密切关注用人单位凭借强势地位或以现金“诱惑”迫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