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要受罚
【案情】:陈某进A公司时,被收取服装押金200元。一年后,在陈某离职时,要求A公司退还200元服装押金,A 公司以工作服陈旧为由,拒绝退还200元押金。陈某向A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A公司退还押金200元。
【结果】: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后,经立案调查,1、责令A公司退还给陈某服装押金200元;2、对A公司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启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A公司收取陈某服装押金200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2、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于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服装押金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