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3〕33号)、《***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或休假期间的公务活动、会议,由另一方代理;分管工作,由另一方代管。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出国访问期间,受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改革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清除市场壁垒,维护市场体系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采取自学、集中学法、专题讲法、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市政府制定。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二十、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按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议政,按规定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例会。出台重大决策前要向市人大报告。
三十、市政府要加强与市政协的经常性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支持市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不定期通报全市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情况,按期办理政协提案,定期邀请市政协委员议政。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有关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市政府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要认真做好人民网及“市长信箱”、“政务信箱”、“铜川发布”政务微博、微信等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六、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则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确保政令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区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2—3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区县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一致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市政府领导不能按时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积极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八、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需要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审批后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九、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一、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实行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事先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到基层调查、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下级政府负担;下级政府负责人不得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或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按照分工,勇于担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改进作风的常态化制度,自觉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强化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从严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公务接待费用和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六、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网络编辑:王晓刚
信息审核: 党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