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Admin - admin
于2021年12月18日发表
为稳步提高低收入者特别是生产一线员工的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三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5元。
各县(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与前一轮最低月工资标准相比,最高档增幅为12.2%。(劳动关系处)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9 08:25:4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