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4年度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到位
日前,根据市有关文件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完成2014年度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其中,1-4级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在上一年基础上增加(123+5×缴费年限)元,月增加金额不足243元(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统一按此标准予以补足,1-4月已发伤残津贴依据调整后金额进行补发;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77.3元)的50%、40%或30%。
目前,全市共有领取定期伤残津贴(含领取生活护理费)175人,其中市中心16人,各县(市)、区159人。本次调整后,定期伤残津贴增加最少者每月可增发243元,最多者每月增发323元;生活护理费增加最少者每月增发140.49元,最多者每月增发269.4元。由于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同时领取定期伤残津贴,因此最多者每月可增领512.4元,增幅比较可观。 (市养老中心、工伤生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