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仲裁院成功调解一起订立劳动合同争议案
Admin - admin
于2021年12月17日发表
近日,浦城县仲裁院受理一起关于某事业单位与7位临时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争议一案,7位临聘人员因2015年7月单位机构整合合并入现事业单位工作,至今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审理。调解未果,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7位临聘人员提出的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主张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某事业单位与7位聘用人员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高效、稳妥地地解决了该起订立劳动合同的纠纷。
(浦城县人社局)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4 06:01:0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