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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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7日发表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4〕158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月1起,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从企业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为提高办事效率,达到资源共享,2015年度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单位申报2015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标准,按缴费基数总额的0.35%征缴,不享受生育津贴。
(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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