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升级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至Ⅱ级(橙色)的公告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关中地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预警的通知》(陕重污染天气办发〔2016〕8号),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将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Ⅲ级(黄色)预警升级至Ⅱ级(橙色)预警,并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请各区县、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铜政发〔2015〕13号)的要求,迅速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污染程度超过Ⅱ级预警等级的区县,请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新闻媒体、通讯运营企业、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新闻媒体、通讯运营企业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信息: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昼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1)各级环保部门督导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涉气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市发展改革委协调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确保达标排放。
(3)国省控及市级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4)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绿标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50%公务车。停驶车辆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集中存放。
3.防止扬尘措施
(1)各级住建部门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现场堆放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频次(至少3次/日)。
(2)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温度零下时除外)。
4.其他措施
(1)各级环保、农业、住建部门负责禁止焚烧秸秆、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2)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3)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严格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4)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四、督查督办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区县、新区管委会预警(响应)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市大气办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抽查,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区县、部门、单位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应急响应期间,各区县、新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应在每日15:00前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冯 芬 3159993(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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