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次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监管职责,转变事业单位法人监管方式,不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近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市地震局、市社会福利院等24家市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了成立以来的首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明确检查内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结合全市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报告公示开展情况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制作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明确了检查对象,细化了检查内容,规范了检查程序。对事业单位日常活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等内容,要求按照单位自查、登记局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
二是认真审查资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登记表,结合机构编制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档案和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报告等资料进行逐项审查。重点检查各单位近年来业务开展情况,《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公章使用保管情况等内容。通过审查资料,从中发现个别单位存在变更登记办理不及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三是开展实地核查。在单位自查和审查资料的基础上,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选取了市委史志办、市知识产权局等5家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实地核查。结合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座谈讨论等方式,详细了解各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实地核查中发现的法人证书未悬挂、部分单位名称未登记、法人登记管理资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逐一提出了整改要求。同时,面对面宣讲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内容,解答了事业单位法人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开展,确保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真实有效,同时也提高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有力促进了我市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编辑:王瑾飞
信息审核:王瑾飞